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关于公布《柔术项目办赛指南》和《柔术项目参赛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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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关于公布《柔术项目办赛指南》和《柔术项目参赛指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引用统计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文号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

2021.11.30

施行日期

2021.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体育

暂无沿革信息

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关于公布

《柔术项目办赛指南》和《柔术项目参赛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我中心制订了《柔术项目办赛指南》和《柔术项目参赛指引》,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1、《柔术项目办赛指南》

2、《柔术项目参赛指引》

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

柔术项目办赛指南(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进一步加强柔术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提升柔术项目办赛水平,推动柔术运动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柔术赛事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柔术赛事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柔术赛事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柔术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对所辖区域内柔术赛事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柔术赛事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二章 赛事及分类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的柔术项目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各类柔术项目赛事活动。具体包括:

1、一类赛事:挂世界、国际、亚洲抬头的由国际、亚洲柔术联合会主办的赛事、活动。

2、二类赛事:挂全国、中国、中华、国际抬头的由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摔柔中心)或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主办的赛事,或由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与地方共同主办的其他各类品牌性赛事、活动。

3、三类赛事:由举摔柔中心、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授权的地方政府或体育管理机构举办的赛事、活动。

4、四类赛事:由地方政府或体育管理机构自己主办的赛事、活动。

5、五类赛事:由社会民间单位及个人自行组织举办的赛事、活动。

第三章 主承办单位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主办单位一般由国际单项组织和我国的柔术项目管理机构(举摔柔中心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担任。

第五条 承办单位一般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柔术项目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经民政、工商注册的合法组织)担任。

第六条 柔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柔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顺利开展,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柔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严格按照《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未经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同意,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国际体育组织确认,柔术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四章 赛事申请程序和材料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类赛事,由省体育局行文向举摔柔中心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来函,由举摔柔中心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向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办理申报手续。

二类赛事,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向举摔柔中心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来函,并附上由地市级体育局出具的支持赛事举办的函。

三、四、五类赛事,根据地方省市体育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

各类赛事的举办地应该详细编制以下内容的申请材料:

赛事名称及申请报告;

赛事举办地政府和体育局同意函;

赛事的基本情况(主办、承办、协办、规模、日程、设项等);

赛事的组织、安保和疫情防控方案;

其他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五章 赛事活动基本标准

第十条 竞赛规程

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以及赛事组织方的其他要求。竞赛规程一般于赛前1个月公布,便于参赛者根据规程合理安排训练,积极做好参赛准备。

第十一条 竞赛规则

举办柔术赛事,应当采用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会认定的《中国柔术竞赛规则》,可从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hnjjs.org.cn下载查看。

第十二条 场地设施、器材及护具

(一)比赛场馆的内场空间至少400平方米;比赛区域四周外围边线至少200厘米内应保留平整空旷的空间,地面垂直无障碍空间不少于700厘米;具备赛前热身区等必要的竞赛功能用房及相关设施。比赛场地光照度1000-2000勒克斯。

(二)训练(热身)用房的内场面积应根据比赛规模配置1-2处面积不少于600厘米×600厘米、厚度3-5厘米软硬适度的软垫,软垫周围200厘米内无棱角突出的硬物。

(三)竞赛场地及器材

1.竞赛地垫:应配置至少一个正方形竞赛区域,竞赛区分为比赛区、安全区。其中,比赛区为至少600厘米X600厘米区域,安全区域最少为100厘米X100厘米,如条件许可竞赛区域最大为1200CMX1200CM。竞赛区与安全区以颜色区分,竞赛区必须使用厚度不少于4CM,最厚不得超过5CM的海绵或其他软质地地垫、榻榻米。如设置两个竞赛区,每个竞赛区之间不得少于200厘米的间距。

2.裁判席:裁判席设置在竞赛区域一侧,安放两张120CM长度的桌子及相应的座椅。裁判席需配备相应的文具。

3.记分系统:记分系统应使用符合国际柔术联合会或中国柔术发展委员会认可的符合柔术各分项的记时记分系统。记时记分系统应由一台独立的电脑+最小40英寸显示器组成。

4.视频回放:视频回放系统应不得少于1个角度的全景视频摄取摄像头。视频回放系统电脑应单独使用,不得与其他电脑系统重叠使用。每次比赛后视频文件应妥善保存。

5.紧急医药箱:裁判席需有紧急医药箱,除常备药品外,应有冰敷所需物品以便紧急使用。

6.塑料袋:擂台外的2个中立角处,应设有一个小塑料袋,供台上裁判员、运动员丢弃用来止血的棉垫和纱垫。

(四)搏击和格斗柔术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戴全套护具,包括护头、护胸、护齿、拳套、护裆、护脚背。

第六章 赛事组织

第十三条 赛事组织委员会

赛事主办方应当设立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履行赛事主体责任。组委会一般由赛事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赛事的各项筹备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竞赛处、场地器材处、后勤接待处、新闻宣传处、安全保卫处、医疗卫生处、兴奋剂检查处(如有条件)等若干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在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涵盖的工作有综合事务、竞赛组织、场地器材、信息技术、媒体运行、单项协会服务、运动员服务、技术官员服务、计时计分与成绩处理、体育展示、颁奖仪式、交通服务、医疗服务、观众服务、安全保卫、兴奋剂检查(如有条件)、财务审计、志愿者工作等。

工作机构的设定,可视赛事的规格和规模而定。规格高、规模大的赛事一般要多设一些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赛事可合并一些工作内容和工作机构,但各项工作内容要在工作机构中体现出来。

第十四条 组委会负责审核参加赛事的各类人员资格(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医务人员)。人员资格需符合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及以下要求:

(一)运动员

1.运动员年龄需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柔术比赛,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免责弃诉承诺书》。

2.参加柔术系统训练时间不少于1年。

(二)教练员指导比赛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颁发或认可的柔术教练员证书,或经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地方体育部门认定的柔术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培训合格证。

2.具有3年及以上柔术项目执教经验。

(三)裁判员

柔术赛事裁判员资质需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跨区域性赛事,裁判员执裁需持有国际柔术联合会或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颁发的裁判员证书;比赛的台上裁判员需具备独立的比赛执裁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国内举办的省级及以下赛事,裁判员执裁需持有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会颁发或认可的裁判员证书。

(四)医务人员

参加柔术赛事的所有医务人员需持有在医疗卫生系统注册的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执业的医务监督还需了解柔术项目特点,并具备独立的医务能力和丰富的临场急救经验。

第七章 赛事保障

第十五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赛事组织方案”,并在赛前主动报本地方体育部门认定的柔术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服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和涉及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合法、安全、规范办赛。

第十六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

第十七条 保险

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参保体育比赛人身意外伤害险,且所购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包含参加柔术类赛事。鼓励赛事承办方购买赛事公众责任险。

组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医疗、体检、购买保险等服务中所发生费用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

根据比赛规模,应至少配有医务监督1名,配有急救医生1-2名,护士1-2名。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人员不齐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1-2辆有生命支持系统的救护车。没有救护车候场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心脏除颤仪、轮式担架等急救医疗设施设备和相应药品,并就近设置医务室。

赛前应确定至少1家赛场附近急救条件较好、急救经验丰富的县级以上医疗急救机构,并需与公安、医疗、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开通绿色急救通道。救护车辆司机赛前须熟悉赛场到指定医疗机构的绿色急救通道及备用路线。

第十九条 运动员相关保护性措施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者或肢体受伤,停止比赛90天;一年内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两次者,停止比赛365天。

(二)如出现上述情况,需安排运动员接受脑部CT检查。

(三)停赛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算,由医务监督如实记录报备。

第二十条 食宿和交通保障

(一)运动队和裁判员驻地原则上分两处安排,须满足安全、干净、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等条件。

(二)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严格控制食品供应和采购渠道,坚决杜绝食源性兴奋剂或食品卫生问题的发生。

(三)鼓励安排专人负责运动队和裁判员交通保障,保证出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

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比赛期间的秩序和各方面参赛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熔断机制

赛事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时,及时终止赛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中国柔术运动发展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柔术项目参赛指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进一步加强柔术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柔术项目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柔术项目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柔术项目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柔术赛事)。

第三条 本指引是参赛者参加柔术赛事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事项,目的是使参赛者依规有序参赛。

第二章 参赛须知

第四条 参赛者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义务,做到:

(一)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参加违规赛事活动;

(二) 遵守竞技规则、规程,赛事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三) 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四) 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五条 学习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以及组委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充分了解柔术项目存在的运动风险,并且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柔术项目,具备完成柔术赛事的能力。如果没有充分知悉柔术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建议报名参赛。

第七条 按规程要求报名。参赛者需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要求(参赛年龄、训练年限、比赛成绩、身体状况、体重级别等),在规定时间内按规程要求进行报名、报项。

(一)参赛年龄需符合竞赛规程和柔术竞赛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运动员需参加柔术系统训练时间不少于1年;

(三)对参赛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参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赛需经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承诺书;

(四)需具有教练员、医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保障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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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2-15

198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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